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(四)
2009年7月15日來源:Gxqcw.com
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
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。ㄒ唬╉氃谌诵械纼刃凶,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。
。ǘM過車行道,須走人行橫道。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,須遵守信號的規(guī)定;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,須注意車輛,不準追逐、猛跑。沒有人行橫道的,須直行通過,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。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,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。
。ㄈ┎粶蚀┰健⒁凶诵械、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。
(四)不準在道路上扒車、追車、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。
(五)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,須有成年人帶領。
。┩ㄟ^鐵路道口,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(一)(二)(三)項的規(guī)定。
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行道路時,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。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,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。
列隊橫過車行道時,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;沒有人行橫道的,須直行通過;長列隊伍在必要時,可以暫時中斷通過。
第六十五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。ㄒ唬┏俗财、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,待車停穩(wěn)后,先下后上;
。ǘ┎粶试谲囆械郎险泻舫鲎馄;
(三)不準攜帶易燃、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、電車、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;
(四)機動車行駛中,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,不準跳車;
。ㄎ澹┏俗涍\機動車時,不準站立,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。
第八章 道 路
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(jīng)公安機關批準,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、停放車輛、堆物作業(yè)、搭棚、蓋房、進行集市貿(mào)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。
市政、公路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,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時,除日常維修、養(yǎng)護道路作業(yè)外,須與公安機關協(xié)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后,再行施工;其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,須經(jīng)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后,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(xù)。
挖掘道路的施工現(xiàn)場,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?⒐ず,須及時清理現(xiàn)場,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。
第六十七條 不準在道路上打場、曬糧、放牧、堆肥和傾倒廢物。
第六十八條 除公安機關外,其他部門不準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、檢查車輛。有關部門確需上路進行檢查時,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。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(qū),有關部門如需要設置檢查站時,必須經(jīng)公安機關批準。
第六十九條 開辟或調整公共汽車、電車和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車站,須事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,如妨礙交通時,須予改變或遷移。
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種植的行道樹、綠籬、花木,設置的廣告牌、橫跨道路的管線等,不準遮擋路燈、燈光信號、交通標志,不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、行人通行。
第七十一條 鐵路道口的了望視距、寬度、平臺長度和鐵路道口兩側道路的坡度須符合需求,并設置道口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;交通流量較大或重要的道口,須設專人看守。
第七十二條 新建、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,須設置相應規(guī)模的停車場(庫)。停車場(庫)由城市規(guī)劃部門審核,并商得公安機關同意后,方準施工。